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科学评价我校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公平。
2.以学生评价为主,工作实绩和工作态度考核相结合。
3.教育、管理、服务并重,日常工作与特色工作并重。
二、考核范围
带班的所有辅导员(班主任)。
三、考核办法与程序
(一)考核办法
1.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院部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2.考核采取学生评议和学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并于每学期末进行集中考核。
(二)考核程序
1. 学院考核(25%)
各学院党总支根据本学院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任职条件、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据实打分,将测评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2. 学生评议(25%)
学生评议由辅导员考评小组组织。考评小组随机抽取部分学生(不少于所在班级人数的50%)对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进行测评辅导员考评小组将测评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3. 平时考核(50%)
4. 学校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学院考核和学生评议及平时考核得分,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校党委会研究。
四、考核结果
1.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85分以上为优秀候选人;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辅导员名额不超过辅导员人数的15%。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级:
(1)在学生组织发展、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影响恶劣者。
(2)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群体事件、突发事件者。
(3)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局面混乱,影响极坏的。
(4)本人或所带学生参加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者。
(5)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定为不合格者。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等级:
(1)要求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会议无故缺席或早退的。
(2)所负责班级的学生中发生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突发事件。
(3)未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不能及时上报材料的。
五、奖惩措施
1.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津贴发放、辅导员(班主任)职务或职称晋升和学习深造的主要依据。
2. 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班主任),由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晋升高一级职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交由学校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安排工作。
3. 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向学院、考核小组、学工部、校党委申请复议。
六、有关要求
1. 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2. 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学院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好参评教师和学生对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工作,本着对学生工作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切实做好辅导员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